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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(试行)

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(试行)

(银发[2007]254号)

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,各分行、营业管理部,省会(首府)城市中心支行,大连、青岛、宁波、厦门、深圳市中心支行,各政策性银行、国有商业银行、股份制商业银行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、城市商业银行、农村商业银行、农村合作银行、外资银行、城乡信用社,各证券公司、期货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,各保险公司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,各信托公司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、财务公司、金融租赁公司、汽车金融公司、货币经纪公司:

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,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、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[2006]第1号发布)、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

[2006]第2号发布)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,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,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。

中国人民银行

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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