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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办事指南
一、办理部门
广州市海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
二、办理职责
依法对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办理使用登记
三、办理依据
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
四、办理范围
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
五、办理条件
1、使用专用软件录入数据后打印出来的《使用登记表》、并导出该表电子数据的U盘(专用软件可在http://www.wenkuxiazai.net下载);
2、使用单位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复印件或者《营业执照》的复印件;
3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;
4、首检(或定期检验)检验报告原件、《安全检验合格》标志原件和复印件;
5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》原件与资格项目复印件,聘用记录栏需盖上使用单位公章;
6、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承诺书。
六、办理程序
1、申请
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,持“办理条件”所列资料,报送到服务窗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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